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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2号)(准予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在浙江宁波设立代表处)

时间:2024-06-17 12:3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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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2号)(准予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在浙江宁波设立代表处)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2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经司法部审核,准予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在浙江宁波设立代表处,英文名称为:FORD KWAN & CO NINGBO REPRESENTATIVE OFFICE, HK; 首席代表为何绮莲(HO YEE LIN,ELAINE)。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基数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当年的工资统计结果,确定本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护理费发放标准,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的护理
费发放标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和调整办法,按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中,北京地区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将文件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再由两个管理局通知各单位执行;京外地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将文件直接抄送各单位执行。
三、各地调整护理费标准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七月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因公致残人员,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的通知,从调整当月按新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1993年4月24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9号

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房地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共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所作的认定。

  第三条 潮州市建设局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市规划、国土、公用事业、房管、环保、园林、人防、地震、公安消防、气象等单位应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计审核的要求全面建成;

  (二)单项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用的临时工棚及临时电、水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施工机具等全部清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

  (五)建设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程立项审批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等环境保护审批材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材料;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工程单项验收及备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附属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30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情况汇报,深入现场核实各竣工项目,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局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逐期办理验收投入使用手续。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第八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九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