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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01:5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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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 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 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 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蒙牛、伊利挺住!

王瑜


亨氏控股的一家以色列合资公司被迫召回其出品的人造婴儿奶粉,这种奶粉被怀疑与三名婴儿的死亡和10名儿童患病有关。雅培4款瓶装婴儿液态奶产品由于所含维生素C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所示含量,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召回。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6年紧急召回“问题奶粉”美赞臣,称婴幼儿若服用该奶粉,会将金属颗粒吸入咽喉或肺部,容易导致体内呼吸系统和咽喉严重受损。北京检验检疫局查出惠氏爱尔兰工厂生产的“学儿乐”奶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元素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当我们讨伐国内的“问题牛奶”时,我们被一时的愤怒遮蔽了理性的目光;当我们的妈妈们去香港抢购国外品牌的奶粉时,她们忘记了即使是国际著名品牌的奶制品同样也会出现严重问题。

奶粉事件对我们乳品企业造成沉重的打击,三鹿要被收购了,而作为行业的龙头老大蒙牛和伊利也是损失惨重,甚至传出蒙牛可能被恶意收购的消息。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草原上的太阳,危机也不会始终将中国奶业缠绕。人们不会因为吃饭噎着而不再吃饭,也不会因为牛奶出现问题而不再喝奶。尽管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的奶业重新崛起,既然恶狼进入了羊圈,就不要指望它轻易就走开,我们需要去驱赶。这次由三鹿奶粉引发的牛奶质量问题,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的缺陷,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解决,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世界承诺在一到两年内解决。我们的生产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暴风雪”自行停歇,更是要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走出危机。

树立一个品牌并不难,蒙牛只花了几年时间就在中国家喻户晓,而守卫一个品牌却很难,我国很多著名的品牌如“三株”、“爱多”等迅速崛起又迅速的陨落,像是流星划过长空,只留下短暂的光芒。企业家们都有着一个美好的愿望就是树立国际大品牌,做百年老店,让品牌长久的流传。但纵观国际大品牌,无一不经过各种危机的历练,甚至可以说,大危机造成大品牌,没有经过大危机的品牌就不可能成为成熟的大品牌。此次问题奶粉事件,对国内的奶业大品牌而言是重大的危机,也可以看成是重大的机遇。挫折使人成长,危机也让企业得到历练,蒙牛和伊利尽管在国内是最为著名的两个奶业品牌,但其实他们都很年轻,没有经历过大的危机,如果能通过这次危机加强自身的修炼,那么将变得更加成熟,离国际大品牌的梦想又跨进了一大步。

品牌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千百个答案,不同的行业都会从自己的行业角度去诠释。我国的企业只注重品牌的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首次为品牌框定了大致范围,蒙牛的牛根生说“大品牌要负大责任”,为品牌做了更为准确的定义:“品牌就是责任”。

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种做法非常的糟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范围也走不出多远,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短瞬间就迅速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三鹿因为不想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最终整个企业以及每个员工都要为此负责,其负责人恐怕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著名冰激凌品牌“哈根达斯”被曝光质量问题时,其实是来自一个举报电话,称发现一个假冒“哈根达斯”的加工厂,该加工厂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按照“三鹿”们的思维完全可以顺势咬定该加工厂是假冒的,但是哈根达斯却坦承这个加工厂是自己的,这就是责任。哈根达斯向消费者深表歉意,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消费者、公众、政府和媒体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使其顺利度过了这次品牌危机。

蒙牛的牛根生在处理奶粉危机的公司内部会议上说:“责任在谁?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干系。”蒙牛没有将责任推脱给奶农,坦诚公司以及公司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没有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认为“不知道”这三个字绝对不能成为自我开脱的理由。在责任面前,蒙牛的选择就是负起完全的责任!对于3个批次的问题奶粉,干净迅速地全部召回。对因食用问题奶粉而造成身体疾患的消费者,将按照国家标准双倍赔偿,今后五年内查出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到底。蒙牛还郑重承诺,为了做到对消费者坚决的、彻底的、全面的负责任,将委托国家及地方相关检测机构,对蒙牛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为了承担责任,蒙牛人做好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准备。

好个“大品牌大责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制造问题食品,以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获利手段却可以不用负责任。蒙牛、伊利选择了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大品牌自愿承担大责任,采取了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所以不管目前多么困难,蒙牛、伊利请挺住,我们相信你们一定能度过危机,并且通过这次危机成熟成为国际大品牌,历经百年而不衰。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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