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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时间:2024-06-30 19:3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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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8月11日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十六)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 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 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经批准征收的土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在实施征地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有关规定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质检食函[2001]36号)所附的名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禁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prohibited)

  一、兽药类(Animal Drugs):

  1、已烯雌酚及其衍生物,二苯乙烯类:如乙烯雌酚
  Stilbenes and its derivatives: Diethylstibestrol

  2、甲状腺抑制剂类:如甲巯咪唑
  Antithyroid agents: Thiamazole

  3、类固醇激素类:如雌二醇、睾酮、孕激素
  Steroid hormones: Oestrol, Testosterone, Progesterone

  4、二羟基苯甲酸内酯类:如玉米赤霉醇
  Resorcyclic acid lactones: Zeranol

  5、β-肾上腺激动剂: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喜马特罗、特布他林、拉克多巴


  β-agonists: Clenbuterol, Salbutamol, Cimaterol, Terbutaline,

Ractopamin

  6、氨基甲酸酯类:如甲萘威Carbamates:Carbaryl

  7、抗菌素类:二甲硝咪唑,呋喃唑酮,甲硝唑,洛硝达唑,氯霉素,泰乐菌素

,杆菌肽
  Antibiotics:Dimetridazole, Furazolidone, Metronidazole, Ronidazole,

Chloramphenicol, Tylosinum, Bacitracin.

  8、其他类:氯丙嗪,秋水仙碱,氨苯砜,二氯二甲吡啶(氯羟吡啶),磺胺喹

恶啉
  Others: Chlorpromazine, Colchicine, Dapsone, Anticoccidials

(Clopidol), Sulfaquinoxaline

  二、农药(Pesticides)类

  1、有机氯类:六六六、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
  Ocs: BHC, DDT, Hexachlorobenzene, PCBs

  2、有机磷类:二嗪农、皮蝇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蝇毒磷
  Ops: Diazinon, Fenchlorphos, Chlorpyrifos, Dichlorvos, Trichlorfon,

Coumaphos

附件2

允许使用药物名录(List of Drugs allowed)

药物名称 用药剂量和方法 宰前停药期(天) 最大残留限量 其它
Name Dose and Method Date of Withdraw MRLs,ug/kg Others
青霉素Penicilim,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ND 忌与氯丙嗪盐、四环

素类、磺胺类药物合用
庆大霉素Gentamycinum 肌注5000单位/羽/次;饮水2-4万单位/升水 14

肌肉:100
肝:300

卡那霉素 Kanamycinum 拌料15-30PPM;肌注10-30mg/Kg体重;饮水30-120 PPM,

2-3次/日 7

14(注射)
肌肉:100
肝:300

丁胺卡那霉素
Amikacin sulfate 饮水10-15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100
肝:300

新霉素
Neomycin 饮水15-20 mg/kg体重,2-3次/日 14 肌肉/肝:250
土霉素
Oxytetracycline 拌料100-14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金霉素
Chlortetracycline 拌料20-5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四环素
Tetracycline 拌料100-500PPM 30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盐霉素
Salinomycinum 拌料 60-70PPM 7 肌肉:600
肝:1800 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莫能菌素
Monensin 拌料90-110PPM 7 可食用组织:50
粘杆菌素
Colistin 拌料2-20PPM 14 肌肉/肝/肾:150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氨苄西林
Ampicllin 5000国际单位/羽,2-4次/日,饮水 14 肌肉/肝/肾:50
诺氟沙星(氟哌酸)
Norfloxacin
15—20mg/kg体重/日,饮水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恩诺沙星
Enrof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100
肝:200
肾:300
红霉素
Erythromycin 饮水150—250PPM,2-3次/日 7 肌肉:125
氢溴酸常山酮
Halofuginone 拌料3PPM 5 肌肉:100
拉沙洛菌素
Lasalocid 拌料75—125PPM 5 皮+脂:300
林可霉素
Lincomycin 饮水15—20PPM,2-3次/日;拌料2.2—4.4PPM 7 肌肉:100
肝:500
肾:1500
壮观霉素
Spectinomycin 饮水130PPM,2-3次/日 7 可食用组织:100
安普霉素Apramycin 饮水250-500PPM,2-3次/日 7 未定
达氟沙星
Danoqloxacin 饮水500-1000PPM,2-3次/日 10 肌肉:200
肝/肾:400
越霉素
A DestomycinA 拌料5-10PPM 5 可食用组织:2000
脱氧土霉素(强力霉素)
Doxycycline 饮水10-20mg/kg体重次/日, 7 肌肉:100
肝:300
肾:600
乙氧酰胺苯甲酯
Ethopabate 拌料8PPM 7 肌肉:500
肝/肾:1500
潮霉素B(效高素)
HygromycinB 拌料8-12PPM 7 可食用组织ND
马杜霉素
Maduramicin 拌料5PPM 7 肌肉:240
肝:720 饲料添加6PPM以上,会引起中毒
新生霉素Novobiocin 拌料200-350PPM 14 可食用组织:1000
赛杜霉素钠(禽旺)
Semduramicin 拌料25PPM 7 肌肉:369
肝:1108
复方磺胺嘧啶(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
Compound Sulfadiazine 拌料SD200PPM+DVD40PPM 21 肌肉/肝/肾:50
磺胺二甲嘧啶
Sulfadimindine(SM) 拌料200PPM 21 肌肉/肝/肾:100
磺胺-2,6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 oxinum (SDM) 拌料125PPM 21 肌肉/肝/肾:1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搞好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实践,制定本纲要。
一、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检察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为实施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在检察机关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保持人民检察院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2、检察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检察任务,加强党建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检察队伍,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的落实和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3、检察政治工作要坚持党的政治工作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
4、检察政治工作要根据检察机关特点进行。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查办各种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和基础,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尖兵,又是受腐蚀的重要目标。政治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要面向基层,深入第一线,加强严格执法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纪律,鼓舞激励干警工作热情,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增强干警敬业精神和拒腐防变能力,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5、上级检察院既要抓好本院的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所属下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下级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署。
二、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6、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检察院党组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并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心内容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使干警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要用三年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学习要联系检察工作实际,重点领会和把握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检察工作、反腐败靠法制、加强廉政建设等思想,提高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7、深入开展各种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党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近、现代史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特别是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教育,使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公正廉明,无私奉献。
8、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经常性,增强针对性,发挥其在引导方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理顺情绪、调动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使干警自觉抵制利的诱惑,防止权的滥用,排除情的干扰,警惕色的腐蚀,顶住势的压力,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9、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渗透、融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要关心、尊重、理解干警,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旗帜鲜明地支持正确思想,批驳错误观点,澄清糊涂认识,树立良好风尚,弘扬革命精神。
10、思想政治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创造条件,多办实事,努力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延伸到家属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陶冶干警的思想情操。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11、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检察工作的法定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检察系统上下一致,步调统一,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12、充分发扬民主。以完成各项检察任务为目的,紧密结合检察机关的各级党组织、各个机构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干警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发扬民主的良好环境,鼓励党员、干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13、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思想、组织、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组织观念,坚决执行集体和上级的决定;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令行禁止。
14、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下级对上级、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查办案件等工作规则和程序,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5、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院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条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改善班子群体结构,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严格执法、廉洁务实、结构合理、团结高效的坚强集体。
16、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力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严格执法观念,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搞好班子团结,增加凝聚力和战斗力;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17、检察长是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要懂业务,善党务,带头发扬民主,坚持正确集中,当好“班长”。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率先垂范,忠于职守,不断提高适应形势、统揽全局的能力。
18、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协管”力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建设好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要紧密结合检察业务考察、考核下级院班子成员,及时调整充实,提高整体效能。要逐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上级检察院要主动协同党委认真做好检察长人选的推荐、考核和协商确定等工作,搞好拟任和新任检察长的专门培训,支持和保护下级院检察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19、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建设一支坚决而有效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检察干部队伍,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发展的紧迫性、战略性任务。各级检察院都要十分重视并切实抓好这一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目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加快班子年轻化进程,为建设好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班子奠定基础。
20、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为指针,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人、用人。坚持群众路线,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搞好民主推荐,进行科学考评,改进干部选拔办法,做到知人善任,任人唯贤。重视选拔任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障碍,对政治合格、思想敏锐、秉公执法、政绩突出但有一些缺点、毛病的干部,要敢于提拔,合理使用,并帮助其克服不足;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建议党委及时调整,调不出去的应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对跑官、要官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逐步形成优晋劣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21、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以革命化为前提,又要重视知识化、专业化和实际工作能力,注意从重要台阶、关键岗位发现和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选拔干部必须经过一定台阶锻炼,也要敢于破格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近一两年内分、州、市院和省级院,都要配有三十岁左右和四十岁左右的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年龄层次的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合理、后备充足、自然更替的领导班子更新机制。
22、加强后备干部工作。这项工作要列入地方党委的统一规划,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指导。后备干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全面锻炼提高、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人制宜落实离岗培训、岗位轮换和到下级检察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等培养措施,适时提拔使用。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3、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带头学好政治理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任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是否真正发挥表率作用、先锋模范作用进行监督;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加强纪律检查;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24、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素质,特别要搞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根据办案和其它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25、各级检察院都要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水平,争取在两、三年内走在当地的前列,使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大加强,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比例增多,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显著增强。
七、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26、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以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岗位职务培训为近期重点,高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为长期任务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更新拓展检察人员的知识,改善检察队伍专业文化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各项检察工作的专门人才。
27、坚持专、兼、聘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具有检察特色、多层次、高质量的教材体系,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加快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建设。
28、组织干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以老带新的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基本功训练,进行写作、外语和使用现代办公、交通、通讯等装备技能的培训,力求一专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制定标准,采取措施,培养和评选各种检察业务骨干,造就一支以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和优秀书记员为主体的业务骨干队伍。
八、强化队伍管理
2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好队伍、管好队伍。防止重使用、轻教育管理的倾向。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书记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职务评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强化司法警察的训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检察人员职务规范,促使检察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30、严格掌握进人条件,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认真审核、审批,确保进人质量。建立完善辞退、清调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的制度,保证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认真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
31、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考评奖惩制度,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考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干警的德、能、勤、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32、建立对秉公执法干警的保护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负有支持、保护干警秉公执法的责任和义务。对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干警,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主持公道,予以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动、罢免检察人员。对挟嫌报复干警的,应予追究。
33、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创模范检察院和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及时地、分层次地表彰奖励查办大案要案及其它工作中的有功集体和人员。要善于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典型,关心、爱护、帮助典型,更好地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成绩,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检察工作。
34、加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教育干警反腐保廉,严格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党内监督和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定期进行执法执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深入持久地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反腐蚀能力。
35、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政工部门具体管理。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检查监督。
36、完善劳改、劳教场所派出院的设置,改进对工矿区、林区、农垦区检察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设置派出院的调查论证和审批工作。积极而有重点地设置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驻“两劳”场所和税务检察室,整顿撤销其它各类检察室。
九、搞好政工部门建设
37、人民检察院设置政工机构,作为院党组的工作机构。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不设政工机构,但要配备政治协理员。政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政治协理员,应由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选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严谨的干部加强政工部门。
38、政工干部要努力学习政工和检察业务,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热爱本职工作,成为广大干警的贴心人,使政工部门真正成为“干部之家”。
39、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加强政工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运用计算机技术、档案微缩、电化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重视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创立检察政工理论。
40、各级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重视政工部门建设,关心政工干部成长,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努力开创政治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