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0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141号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建立健全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需要,经研究,国家局决定对各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范围内的各行业或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基本情况。
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辖区内大型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所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2)。
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正在制订和拟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3)。
二、调查的要求
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交以下资料:调查总结报告,调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文本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⒉调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有关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基本情况;辖区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情况;现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各专业和各地应急救援体系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设想;对国家局建立健全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
⒊调查总结报告和调查表等材料应经过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并请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联系人:陈胜;
电话:010-64463750;
传真:010-64463749;
E-mail:chens@chinasafety.gov.cn。
附件: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
⒉应急救援有关政策法令调查表
⒊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 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开办申请
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
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
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2.运通卡:
香港美国运通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大莱卡:
香港花旗银行大莱信用卡(香港)有限公司。
4.JCB卡: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待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总行营业部作为国际卡收单业务处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单位,负责向收单行提供商户协议书、止付名单等。
(三)发展国际卡特约商户
各收单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后,应持委托行提供的特约商户协议书与商户签约。签约后,把一式三联或四联的协议书全部寄回委托行,经委托行审定建档后,一联由委托行存档,余下两联或三联由委托行寄回,并分别由收单行和商户保存,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商户即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
(四)商户结算币种
商户受理国际卡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资金结算单位。如个别符合国家政策,开有外汇帐户,需以外币进行信用卡资金结算的特约商户,可向签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持有外币的有关资料,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外币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结算币种。
(五)授权方式
商号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的授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EDC/pos自动授权,每笔国际卡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
2.通过电话授权。这种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签约书中委托行提供的境内、外授权电话号码,由商号自行索权。
(2)通过收单行转授权。
(3)通过总行营业部转授权。
(六)单据保管
安装和使用EDC的特约商户,每一笔交易单据应由商户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半,保存期内若发生因遗失交易单据造成无法查询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手工收单的商户,应将签购单据交由收单行负责保管,单据保管期限为一年半。

三、资金清算方式与渠道
(一)清算方式
1.通过EDC自动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其中包括直接使用EDC和手工单录入两种方式。
2.通过手工收单、票据处理进行资金清算。
(二)清算渠道
1.采用EDC自动清算方式的,可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直接向境内、外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
2.万事达、威士卡可通过总行签约的四家委托行的任何一家进行资金清算。
3.运通卡、大莱卡和JCB卡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目前运通卡暂通过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以后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四、各种国际卡资金清算币种
手工清算时,分为以下三种:
(一)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可用美元或港币清算;
(二)运通卡和大莱卡以美元清算;
(三)JCB卡以日元清算。

五、各种国际卡的回扣率
根据我行与各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特约商户的回扣率比例一律为交易金额的4%。
各卡种的回扣率比例规定如下:万事达卡、威士卡和JCB卡,收单行回扣率为交易金额的1.5%;运通卡和大莱卡收单行回扣率为1%;通过EDC清算的回扣率另行规定。

六、委托行与收单行的费用分担
(一)特约商户或收单行所发生授权的电话费用全部由委托行承担。
(二)委托行提供的空白凭证、信用卡辘卡机以及其他资料的关税,收单行与委托行各自负担一半。

第二部分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手工收单具体操作流程
(一)单据审核
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购单、总计单、进帐单交与有关收单行。收单行在收到商户提交的各类卡种签购单后,检查商户填制的总计单是否有误,包括商户名称及委托行提供的编号、持卡人签名、授权码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备、清晰可辨。要求商户将总计单与签购单扎在一起,每张总计单所附签购单不得超过50张。收单行还应检查商户填写的进帐单上的金额、开户行帐号是否准确。
(二)各卡种的清算操作流程
1.万事达(MC卡)和威士(VC卡)
(1)有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备付金户)→收单行帐户。
(2)其清算流程如下(备付金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的票据处理。
a.收单行根据特约商户的总计单,填制贷方报单(按照委托行提供的贷记报单内容自行制单),并以当天总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填制贷方报单时,应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总额(签购单总额)
农业银行实收金额=总额×97.5%
农业银行佣金=总金额×1.5%
特约商户实收金额=总额×96%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港币折成美元;
e.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把商户实收金额由港币折成人民币。
传票填制好后,贷方报单及签购单收单行联留底,以便查询,发卡行联寄往委托行指定的地点,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传票的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设有备付金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索汇。清算行收到各收单行的SWIFT MT199或索汇电传,如16:00点以前的报文,将于当日按索汇金额贷记收单行的外汇帐户,并以同样金额借记委托行备用金帐户,超过该时限的,于次一个工作日入帐。在此期间,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承
担。第二个月初由清算行给委托行邮寄对帐单。
收单行给清算行的加押电文统一如下:
TO:ABC FXC/GUANG DONG
FM:ABC XXXX BR
DD:YY MM DD
OUR REF:
TEST:____ FOR AMOUNT OF ____
PLS DEBIT____LTD ACCT AND CREDIT OUT ACCTWITH YR BANK FOR ____ VALUE YYMMDD QUOATINGOUR REF NO. EXCHANGE RATE:
RGDS.
若备付金的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d、Cd两点可省略。
(3)无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无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帐户。
无论委托行是否有备付金,均要求收单行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以便结算。
(4)无备付金的清算流程。索汇币种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委托行贷记报单(一式三联)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做法跟有备付金的一样);
b.填制农业银行借方报单,借记委托行帐户(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港币折成美元)(商户实收金额);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传票填制好后,报单第一联委托行存根及签购单发卡行留存联一并寄到委托行,报单第三联及签购单收单行存根联由收单行留存,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委托行发出索汇指令。收单行国际部收到委托行的贷记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贷记收单行外汇帐户。收单行收到款项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特约商户支付资金。由于汇价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若索汇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c、Bc两点可省略。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港币折成人民币;
d.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两红一黑)。
2.运通卡(AE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香港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运通卡索汇币种为美元。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美国运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报单,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美元;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资金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二红一黑)。
传票填制好后,美国运通借记通知书第一联、美国运通留存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到美国运通(香港)出纳部,第三联收单行存根及签购单由收单行留存,第二联及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应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附有电码的电传或传真发至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香港运通公司(或发至运通公司国内办事处)。其电码由密码和索汇金额计算而得。
特别电传电码的使用方法如下:
A.在每个营业日终结前,收单行将当天借记通知书上收单行实收金额以特别电码的电传方式通知运通公司出纳部,经运通公司出纳部查核正确后,会于次日早上以电汇方式将金额汇入收单行。
B.电码计算
a.电码计算方程式为:
电码=月份+密码+汇款金额之甲组(小数点前之三位数)+乙组+丙组
b.举例
若某收单行的密码为201
日期为10月3日
汇款为USD1,152,400.13即
1 152 400
USD-----·-----·-----·13
丙组 乙组 甲组
电码=10+201+400+152+1=764
电码(Code)为764
C.收单行的密码由运通公司安排,并个别通知收单行,各行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每笔汇款要求的电码。
D.电传格式
TO:AEPRC CASHIER
FM:(收单行名称)
DATE:
RE:AE Card Payment
Debit Advice No:(借记报单号)
Total Amt:USD(运通公司应付总金额)
Code:(密押)
Exchange rate:(汇率)
Regards
拟稿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日 期:
运通公司收到收单行的电文后,将会电汇给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收到电汇后,按照收单行的金额复电给收单行国际部,将款项划至收单行的帐户上,由收单行向各特约商户付款。
3.大莱(CDL)卡和JCB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大莱卡公司和JCB卡公司设有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
与运通卡的单据处理手续基本相同,区别有:
A.收单行将大莱卡以交易金额的总额向总行国际部索汇,总行国际部根据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人民币折成美元。收单行将JCB卡交易金额的97.5%按当日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日元,向总行国际部索汇。
B.收单行将大莱卡借记报单第一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往大莱信用证(香港)有限公司营业部;将JCB卡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寄往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C.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在总行清算中心分别开有美元和日元备用金帐户,各收单行通过此帐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中心按月向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寄送对帐单。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当日16:00点前将索汇通知以SWIFT MT199格式发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特殊情况经清算中心批准后,可用加押电传方式。清算中心16:00点以后收到的报文顺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处理。索汇通知书除应注明交易金额、汇率外,还应写明收单行业务参考号。收单行业务参考号由各收单行编制,共12位:前三位为行号,第四至五位为
业务代字,分别为DL和JB,第六至七位为年号,后五位为业务顺序号。如北京分行1996年第100笔大莱业务编号为010DL9600100。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收单行的索汇通知处理后,于当日将相应款项贷记收单行国际部,并发加押电传通讯收单行国际部。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第二天通知各信用卡部。
索汇电文格式如下:
a.MT299
20:收单行参考号
21:收单行参考号
79:PLS DEBIT THE A/C OF CDL(或JCB) FORCNY (或JPY) ______ AND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b.加押电传格式
TO:ABC H.O.
FM:ABC XX BR
DD:MM DD YY
OUR REF:收单行参考号
TEST _______ FOR _______ DD
PLS DEBIT THE A/C OF CDE (或JCB) FOR CNY(或JPY)
__________ AND 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在各卡种清算中如有问题,可直接向各收单行国际部和相应的委托行查询。

二、有关国际卡清算系统的操作流程等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开通后另行下发。


三、挂失、止付处理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向收单行受理网点挂失,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若商户或收单行发现假卡或已列入止付名称的国际卡,应立即予以没收,并通知委托行;若商户或收单行对持卡人身份或其国际卡产生疑问时,应向委托行查询。


从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看股权质押法理及实务注意事项

王克


  内容摘要:笔者作为研习公司法、专司从事公司投资并购业务的律师,经常为企业间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及相关的股权质押担保提供法律服务。公司间债权投资(资金拆借)并辅之以股权质押担保,层出不穷,笔者以亲身经历过的若干企业间资金拆借并辅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案例,来说明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及法理分析。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

  企业间资金直接拆借,目前在经济生活中屡见不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审判实务对此也逐渐持宽容的态度,有关这方面言之凿凿、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论文、司法判例也比较多,这里不再赘述。本文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企业间资金拆借所辅之的股权质押等担保的有效性,企业间资金拆借往往采用资金提供方委托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同时将各种担保的受益人主体列为受托金融机构,以避免企业间直接资金拆借合同因可能被宣告无效、进而导致股权质押等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本文依此为契机,结合工商登记机关实践中对股权质押设立登记要求的文书清单,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为范例,阐述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办理可能涉及到的有关问题。

  根据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部委规章明示要求的资料清单及逐项分析如下(当然该办法第三条确定的“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自不待言,不再赘述”):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为工商登记机关格式表格,需出质人、质权人在相应位置签章,如质押合同当事人都是法人的,一般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公章即可,鲜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因为法人往往以公章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彰。

  如出质人是自然人时,由于是处分自己价值比较大的资产,需要考虑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自然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面签问题,因为类推自然人拟将其房产进行抵押,如本人不能到场的,房屋登记机关会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授权书,或者本人到场面签。但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经济交往频繁复杂,作为出质人的自然人往往是日理万机的企业家,到场面签一般是强人所难,为规避自然人难以到场面签,笔者经常建议客户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说明》或《证明》,证明XX自然人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出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质股权清单明细及签名样式为(出质自然人签字),来达到第三方中立佐证、补强证据的目的,缓解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求面签的诉求。

  2、加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根据笔者为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一般应提供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应反映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如要求《股东名册》披露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由于出质人可能是通过股权收购、国有股竞拍等方式成为出质股权所在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样可能会导致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解上的误读,与律师产生分歧,如创始股东(发起人)以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而出质人的股权是通过收购创始股东股权而来,如《股东名册》记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客观法理应以创始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来进行记载,股权转让结果是抽象的股东权(抽象的份额权益和义务)的转让,创始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早已沉淀进入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会认为出质人收购股权的时间是其出资时间,收购需支付对价,则出资方式为货币,如此则出现理解分歧。故,如股权所在公司发生过股权结构变更和股权转让,或者说出质股权是受让他人而来,建议《股东名册》不反映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避免与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分歧,导致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效率降低。该种情形下,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如要求披露的,按照其建议填写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另外,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尽管已经被物权法所确立的“基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物权变动要件相区分的原则”所废止,即《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混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的设立,但当时立法本意是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质押权生效的约束效力,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将质押物权的设立效力和质押合同效力区分开,质押物权的设立效力移至工商出质登记环节。但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如产生诉讼或纠纷,不排除基层法院法官做其他方面的理解或解释,所以,作为向客户提示或预测一切法律风险的律师,建议不妨在质押合同中明示质押合同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尽管有悖上述法理),同时在上述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名册》备注栏,记载此次股权出质事项,并留存一份给质权人,以方便未来行使质押权。

  3、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是自然人,应该由其本人签署质权合同(或股权质押合同),最好不应授权他人签字;当事人一方为法人的,应在质权合同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由加盖法人单位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授权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方便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注意该授权书应预留被授权人的签名样式。

  实践中比较麻烦的是,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更换金融机构营业执照,该种情况如由金融机构签发授权书,应注意以金融机构公章的形式,以整体法人名义签发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签名样式),不再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避免工商机关看到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姓名,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
  出质人如果是自然人的,为避免未来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应当让出质人的配偶以共有人的名义在质权合同上签字。

  另外,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质权合同记载质押期限,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的是“从权利命运依赖于主权利”的法理原则,约定质押期限是无效的,但尽管工商登记机关要求,为成功办理股权质押,律师也应尽量在质权合同里反映,并且质押期限不妨约定为自股权出质登记日起,直至涵盖整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约定为无固定期限。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法人而言,一般要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而言,一般要求是最新且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鲜见对于法人单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但对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排除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另外,前述证件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可能查验原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一般是本人签名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证明实际上是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授权书,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该文书上共同签署,并将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粘连在该证明上,如出质人或质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在该书面证明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粘联处加盖骑缝章。

  实践中,由于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法》的理解参差不齐、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担心自己错误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以及中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条件下,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以近似“审核制(实质审查)”的态度,要求质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如下之一或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明确列示且不尽合乎法理的资料,而且,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对补充资料要求尺度也不一,以下逐项分析说明:

  1、借款合同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要求质权合同双方提供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如为企业之间进行委托贷款,应注意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一般采取如下之一方式进行文书安排和架构,1)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入方与受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入方签署三方的《委托贷款协议》。根据金融机构实务操作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司法解释,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名义上的贷款催收主体和所有担保的名义受益主体,如受托金融机构怠于起诉借入方的,委托方有权以受托金融机构为被告、借入方为第三方提起诉讼。因此,如办理以登记为设权效力的股权质押担保(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为避免工商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该种情形下担保受益人主体产生混淆与矛盾,建议律师应首先向办理委托贷款的客户、受托金融机构推荐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协议构架安排,不倡导采用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笔者曾参与办理了一笔委托贷款股权质押担保手续办理,受托金融机构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阅后,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名义质权人是委托贷款的委托人,还是受托金融机构,与笔者产生分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以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不一定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以金钱为债务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有甚者,股权质押担保可能作为投资并购、投融资安排某种标的行为的担保,如隐名投资关系(委托持股关系)尽管不被部委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允许,但商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对委托持股关系,隐名股东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求显名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避免隐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被转让;再如,某股东拟出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但囿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立即转让或过户,但又急于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股权收购方为避免自己未来难以获得股权的风险,往往要求股权出让方将拟出让股权先质押给股权收购方,待出让股权过户条件成就时,再将质押注销并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能是借贷债权、也可能是以金钱为标的其他商业交易债权,也可能担保的是某种履约行为(非以金钱为履约标的),因此,某些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借款法律文书,是站不住脚的。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要求记载债权数额,这给为非金钱标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造成一定的登记困扰与麻烦。借鉴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均未明示单列要求提供借款合同法律文书或主债权法律文书,反映了借款合同或主债权法律文书,非为股权质押登记的必要文件,但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来兜底,具体何种资料,未有明示,依赖于登记工作人员现场主观判断要求。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有的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往往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结合“小股东拟出质其股权,而持有公司公章的大股东拒绝为小股东出具盖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款第项要求)”的现象,一定程度反映了工商登记机关或前述有限公司大股东担心,股权出质会打破有限公司人合性,将“陌生人”引入公司的怵惕心态。并且,有些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首先分析《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置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七十二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第三人转让必须在30日内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假定有限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转让没有例外约定情形下,按照前述规定,如有限公司股东拟出质其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出质股权的股东,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只有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两个意思表示。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而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

  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在过半数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质押担保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当然无存在之必要,更无须何谈质押权的设立。因此,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不同意的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该股东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表示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通知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拟出质股权的有限公司股东,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股东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拟出质股权的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给拟出质股权的股东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