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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8:2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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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共青团中央直属、面向全国招生、分配、培养团的专职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年一度的本科生招生、分配、社会实践教学等工作已成为团的组织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将《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分配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教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注意在工作中逐步理顺渠道,形成规范,保证这方面工作顺利完成。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本科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中青院)是团中央所属的专门培养共青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工作实行主要由国家统一编制下达招生计划,中青院根据招生计划和高考情况择优录取的制度。招生工作中坚持入线受档,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优先的的原则,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志于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学生录取到学校中来。

  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每年1月,依照国家教委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团中央组织部)的原则要求,在征求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后,编制出分省、区、市、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后,上报国家教委。同时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2月,国家教委召开全国高校招生计划会议,团中央组织部将与各省、区、市招办进一步就中青院招生来源计划进行协商和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定协议后,于3月初将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同时通报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3月,国家教委正式下达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团中央组织部于3月底前将国家教委正式核准的招生计划,寄送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的招生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取得联系,了解本省(区、市)年当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争取支持,同时要根据中青院的不同招生对象,分别做好保送生、在职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招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青院于6月份以后,陆续派专人分别到各省、区、市招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中青院做好招生工作。8月,招生录取工作结束。

  三、保送生的招生

  保送生应是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并是受到过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热爱青少年工作,志愿报名。

  保送生人选由各省、区、市招办于当年二月确定的实行保送的中学,依照学生自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并填写有关材料,由校长签名后确定。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在3月正式下达的招收保送生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取得联系,将中青院保送生计划列入本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团的系统向已确定实行保送的中学通报中青院的招生信息,介绍中青院的情况。

  保送中学推荐保送生的工作4月结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和保送中学取得联系,直接参与保送生的预选、面试、审核工作,并于5月将保送生审核情况报中青院审定。

  6月,中青院将审定后的保送生名单下达,同时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名单后,代表中青院,在省、区、市招办的指导下进行录取工作。

  四、在职团干部的招生

  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受到过县级以上团委表彰,有志于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优秀在职团干部,经所在单位和团地市委推荐,团省(区、市)委审批同意后,可以报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3月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应尽快与本省(区、市)招办联系,(并按1:5的比例,将名额下达给各团地市委。各团地市委上报推荐名单后,由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核,于5月底前,将名单报送中青院,同时报本省(区、市)招办,并商定参加统一高考事宜。

  7月,中青院派人分赴各省、区、市招生,在此之前,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同本省(区、市)招办将在职团干部高考档案全部单独集中,并协助中青院招生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同意的"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由高到低录取。

  五、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招生

凡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在共青团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在32周岁以下、高校以外的在职团干部(包括团校教师,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经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有关材料,均可报考中青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

  中青院第二学士学位班生源计划不下达到各省、区、市,由中青院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报考情况和考试情况确定招生名额。但考生需向所在省(区、市)招办报名,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考试。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于1月15日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告工作结束后,及时与省、区、市招办联系,掌握本省、区、市团干部报考名单,并及时将报名情况通报中青院招办。鉴于中青院第二学士学位班将重点招收团校青工理论教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还应确定团校教师报考名单,于1月20日前寄到中青院招办。

  4月,第二学士学位生考试结束。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及时与本省(区、市)招办联系,了解考生的考试情况,并提示本省(区、市)招办,尽快将考生的试卷寄送中青院招办,由中青院负责试卷的阅卷工作。5月,国家教委召开录取工作会,确定录取分数和录取名单。6月,中青院将录取名单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通报,并直接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被录取考生本人。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协助中青院做好录取工作。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本科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中青院)是团中央所属的专门培养共青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其毕业生分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在共青团组织系统内分配,即实行主要由国家负责,中青院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团中央组织部)按计划在共青团系统内统一组织分配的制度。分配中坚持贯彻统筹安排,择优分配,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把毕业生分配到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

  二、团中央组织部于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下达并向各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抄送中青院毕业生分配建议计划,包括:毕业生生源数、计划分配数,改派数,毕业生情况调查表和优秀毕业生情况介绍等。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分配建议计划后,应及时与本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取得联系,将中青院毕业生列入本省、区、市接收分配计划。同时与各团地(市)委和其同级主管调配部门协商了解团干部需求情况,落实毕业生接收单位。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团省、区、市委的接收分配计划(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报送本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有关部门和团中央组织部。

  三、团中央组织部在毕业生毕业当年一月,召开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会议,进一步落实各省、区、市的毕业生接收分配计划。

  当年二、三月份,团中央组织部在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会上,将各团省、区、市委上报的毕业生接收分配计划,逐一与各省、区、市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落实并签定协议。之后,将情况反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当年三至五月,中青院根据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会上的协商意见,逐一与各省、区、市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和团委组织部进一步落实,同时就个别情况如支边子女改派等,进行协商微调,形成最终的毕业生派遣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由团中央组织部报国家教委,于六月份正式下达,正式下达后的派遣计划不再变动。

  四、根据团中央组织部审批的派遣计划,中青院于当年七月直接将毕业生派遣到接收单位。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依照派遣计划,协调督促有关团委落实好毕业生接收工作。派遣计划执行过程中,任何一级接收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违约,拒收毕业生。

  五、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要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团中央组织部。

  六、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1.优秀毕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择优分配的原则,中青院确定部分优秀毕业生,向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推荐。优秀毕业生分配一般不受来源地限制,可以根据需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分配。

  2.留京毕业生的分配。中青院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在京用人单位的需求条件,列出留京毕业生意向姓名单,在征得毕业生所在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团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正式留京分配计划。

  3.支边子女毕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毕业生的父母系内地支边三十年以上(需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支边证书和其父母支边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藉证明及现支边单位证明)确有实际困难要安排在内地工作的,经中青院征得毕业生来源省、区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可列入改派计划,由边疆地区改派到其父母原籍所在地或支边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改派毕业生由中青院和有关省、区、市团委组织按照政策,与省、区、市有关分配部门协商解决。

  4.有恋爱关系毕业生的分配。因恋爱关系要求改派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特殊情况,经中青院上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意后,由学院按照国家教委"就低不就高,就远不就近"的原则,向有关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推荐,如能够接收,就列入改派计划如不能接收,仍回来源省分配。

  5.结业生的分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凡属结业生中青院只负责向来源省、区、市推荐一次。如愈期无法接收,由学院将结业生的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等寄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另行安排工作。

  凡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一律转至家庭所在地。

 

关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
社会实践教学暂行规定
  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的社会实践教学,是根据既定的培养目标,对学生有计划地实施教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毕业生适应团的工作需要,为全团输送合格的团干部,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中青院的教学计划,社会实践教学安排在每届学生第三学年的6月至7月。社会实践教学主要由中青院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在学生所在省、区、市团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二、每年4月,中青院研究确定学生社会实践教学计划,报团中央组织部审批后,下达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社会实践教学计划主要包括:计划安排、实习学生名单、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职责,学生实习纪律、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等。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接到中青院的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后,应及时与所属团地市委或有关团委联系,选定一部分团的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团委,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教学点(落实到每个学生)。同时,挑选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有较丰富团的基层工作经验的团的领导机关的干部,或指定学生实习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学生的兼职指导教师。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于5月25日前,将社会实践教学的落实情况包括:兼职指导教师简况、实习单位概况和实习安排回执等,通报中青院教务处。

  三、6月,中青院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教学前的动员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文件,公布学生的实习单位,并根据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将实习学生派往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在学生报到后,应及时安排学生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团委的同志见面,指导学生制定出个人的实习计划,并在可行的基础上,给学生在实习单位内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团内职务,帮助学生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在社会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中青院一方面要派出教师到部分实习点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学校开办的《社会实践教学简报》,不定期的通报各地的实习情况。

  四、7月,社会实践教学进入总结收尾。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应责成兼职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团委,对学生实习中的实践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等诸方面的情况写出评语,依据评定标准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对学生做出评定,并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给中青院。

  中青院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学院社会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15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同时报各团省、区、市委组织部。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号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30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含食用性动植物产品,下同)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条 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系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注册申请及批准

第十条 国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五)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十一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输出国家(地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外生产企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将通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由其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企业若继续申请保留注册,在其整改完成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恢复其对中国的出口。

第十四条 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必须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监督下,从事向中国输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在合格产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注册编号。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在进口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时,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回、销毁或者作卫生除害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专厂专用,不得将注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非本企业产品或者将注册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将吊销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输出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产品在进口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告形式暂停进口该国家(地区)所有相关产品。

第十九条 输出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评审组完成实地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时,输出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及时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注册的文字材料须是中文或英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30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

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第一批)

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

企业应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唐青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途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泄密和外部人员窃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作为企业约束内部人员、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在立法层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一些地方指导性规定亦对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有所涉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如何制定保密制度?我们既要达到保密的目的,又要注意降低企业保密成本。“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任何完善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都不可能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法律只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的时候,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成本,也不能为了“保密”而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带来巨大不便(例如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为了取得一项技术资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流程,结果一个星期还无法取得技术资料,错过市场良机)。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价值的完整的、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我们认为,要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一些地方性规定对此有指导性规定。例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再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化。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2)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3)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3)根据保密事项的价值大小划分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各企业可以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泄密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把商业秘密划分为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主要是金钱损害,而不关乎企业的存亡;秘密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公司带来一般性的损害。
  (4)在商业秘密载体上面作出明显标识
  我国一系列部门规章及地方指导性规定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5)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且有效的措施,在企业的保密制度中予以详细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保密协议既可以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有: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6)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例如规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等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在职员工,企业的保密制度对人才流出的职工无约束力,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7)编制《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从历年案例来看,员工泄密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的数量中占有很重的比例。因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专门的保密组织,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专业的保密技术,更重要的是使保密意识深入人心,把保密工作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
  员工《保密手册》作为有效的保密手段之一,既可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知识和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当员工碰到是否需要保密、如何进行保密的难题时,员工保密手册还可以起到参考的作用。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有效的保密手段,编制全面且精炼的员工保密手册,把保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有通过企业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筑造出一面坚不可摧的保密墙。
  《保密手册》一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有关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商业秘密级商业秘密保护的含义、范围、密级、重要性等。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员工认识何为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如何辨认企业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部分,详细说明员工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这是员工保密手册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是有关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分别介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员工起到事前教育作用,避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